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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391号
  • 【发布日期】2006-09-22
  • 【生效日期】2006-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要求,卫生部组织督查组于2006年7月18~31日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督查组检查的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合理有序开展。

(一)完善法规,优化机制,逐步提高监督执法效果。被检查的地区普遍加强了卫生监督法规建设。北京市制订了6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建立良好的执法基础。内蒙古包头市制订了7项生活饮用水管理规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深圳市、宁夏区银川市对游泳场(馆)试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管理规范和量化分级评分标准,逐步将量化分级管理模式贯穿到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引导企业进行规范化经营。与此同时,被检查的地区还注意发挥部门和政策优势,转变传统工作思路,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北京市卫生局在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审查阶段主动介入,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有效开展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经验。改变传统监督工作思路,四川省加强了卫生监督工作媒体曝光力度,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在对成都市游泳场(馆)进行监督检查时,邀请省、市10余家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曝光,形成强烈的社会监督氛围。成都市将游泳场(馆)作为公共场所监督重点,注重常规管理,对暑期场馆实施突击检查,对冬泳场(馆)毫不松懈,抽检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开展专项活动,促进重点工作。被检查的地区普遍开展了以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督执法活动。安徽省实施“卫监3号行动”和“卫监4号行动”,分别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并建立卫生执法效果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观念和方式的转变。辽宁省制定“全省饮用水卫生安全行动”计划, 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作为全省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组织落实。重庆市卫生局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年度责任目标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加强生活饮用水应急机制建设,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内容,制定了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被检查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将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列为今年监督工作重点之一。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等针对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工作专门下发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制定了游泳场所(馆)卫生规范,加强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开展游泳场(馆)卫生安全保障行动,制定了2006年辽宁省游泳场(馆)卫生安全保障行动方案和游泳场(馆)卫生检查要点,对全省游泳场(馆)监督检查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开展专项检查。

(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取得阶段性结果。被检查的地区认真落实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生活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抽检工作顺利进行。2006年上半年,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市政水厂监督检查235家,覆盖率为76.5%;完成自建水厂监督检查714家,覆盖率为95.2%;完成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4086家,覆盖率为84.2%。15省份已完成水质监测:市政供水水源水450份,合格353份,合格率为78.4%;市政供水出厂水536份,合格488份,合格率为91%;市政供水未梢水2641份,合格2534份,合格率为96%。自建集中供水水源水279份,合格235份,合格率为84%;自建集中供水出厂水372份,合格338份,合格率为90.8%;自建集中供水未梢水540份,合格497份,合格率为92%。二次供水1967份,合格1847份,合格率为93.9%。共处罚市政水厂1家,自建水厂8家,二次供水单位36家,其中,警告18家,罚款51家,罚款金额138600元。已完成游泳场(馆)监督检查983家,覆盖率为84.6%;共处罚游泳场(馆)70家,其中警告52家,停业整顿1家,罚款17家,罚款金额24300元。

二、监督督查现场检查情况

此次督查在15个省31个地市(区)共抽取30家游泳场(馆)和81家供水单位,其中市政供水单位30家、自建水厂22家、二次供水单位29家,对其卫生管理和水质卫生进行了检查。

(一)游泳场(馆)。30家游泳场(馆)中11家使用的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许可批件不齐全;5家无池水循环净化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8家无消毒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7家采用人工投加消毒剂方式;7家浸脚池不符合卫生要求;5家未建立从业人员档案;15家采取加氯消毒但无相应防护设施;3家设儿童涉水池但无连续供水装置;现场抽查从业人员638人,626人持有健康证明;监测池水水样46份,合格19份;监测浸脚池水样35份,余氯合格10份。

(二)市政供水单位。30家市政供水单位中10家有改建、扩建供水项目,其中6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30家均有水质检验室,10家有专职检验人员;26家有日常检验记录;18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日常监测资料;27家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19家使用的消毒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现场抽查供、管水人员461人,458人持有健康证明;监测出厂水水样31份,合格31份。

(三)自建水厂。22家自建水厂中3家有改建、扩建供水项目,均未在设施使用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5家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11家使用的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19家有水质检验室和专职检验人员;现场抽查供、管水人员194人,持有健康证明188人;监测出厂水水样20份,合格15份。

(四)二次供水单位。29家二次供水单位中22家投入使用前未经卫生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1家无水质污染报告制度;18家使用的消毒产品没有卫生许可批件;现场抽查供、管水人员71人,持有健康证明58人;监测二次供水水样34份,合格26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多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未开展。多数地区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改、扩建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未能实施,建设项目不能达到卫生要求,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本次督查有69%供水系统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未经卫生部门审查。

(二)游泳场(馆)卫生监督不到位。部分游泳场(馆)水质消毒仍然采用人工投药方式,计量不准确,造成池水余氯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现场监测池水余氯和浸脚池余氯合格率仅为41.3%和28.5%。约20%的游泳场(馆)池水循环净化及消毒设施老化或不能正常工作,不能保证游泳水质卫生安全。

(三)自建水厂卫生安全隐患较多。自建水厂供水设施普遍落后,部分管水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监测工作不能满足卫生管理要求。清水池观察井不及时锁闭,输水管网阀门井存在污水,滤池滤料不及时更换致使水藻滋生,对水质卫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农村自备集中式供水数量多、布点分散,监督部门很难掌握实际情况,存在监管空白。

(四)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缺位。城市二次供水底数不清,管理主体混乱,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审查多未开展。管水人员缺乏培训,水质余氯监测方法不规范,不能准确掌握余氯含量,部分二次供水单位采用手工加药消毒,消毒效果无法保证,余氯含量偏高或偏低情况时有发生,很难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五)监督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多数地区环境卫生监督人员不足,监测设备落后、工作经费缺乏,限制了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基层卫生部门尚无能力开展生活饮用水全部常规项目的监测,直接影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信息传递不畅通,造成监督监测工作脱节。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进一步提高使命感,明确工作目标,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促进规范执法和行业自律;加强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行业组织管理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障水平,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强化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重点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加强供水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严格供水单位日常水质监测资料报送工作,促进供水单位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消除供水卫生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监督工作效率。要抓紧摸清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底数,全面掌握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现状,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监管措施。要在继续做好市政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的同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向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倾斜,尽快改善目前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管状况,整体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

(三)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思路,有效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监督工作新模式,科学合理地配置和调动监督力量,逐步促进经营者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水平和效率。要加强监督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特别要充实危害健康重要指标的快速监测手段,提高人员素质和反应能力,防止公共场所发生严重健康危害事故。要根据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继续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处罚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形成震慑阵势。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发挥专业特长,帮助经营者规范卫生管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开拓思路,加强卫生监督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卫生、保护健康的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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