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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便利的海上运输服务。但在国际海运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中日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反复出现不规范的价格竞争行为,甚至出现“零运价”、“负运价”,严重扰乱海运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部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以中日班轮航线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一、凡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国际海运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国际海运业务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在会计帐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以及其它损害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口岸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监管,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应进一步强化自律约束机制,规范国际海运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四、交通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对本公告发布后仍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的经营者,坚决予以查处,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直至撤消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各有关当事人可按下列方式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传真:(010)65292648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交通部水运司
特此公告。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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