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发布文号】穗交〔2006〕638号
- 【发布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06-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穗交〔2006〕638号)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维修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管理,严格把好维修企业准入关,简化办事程序,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九日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许可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及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维协)应遵守本办法。
市、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具有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并配备与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有关规定,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一)汽车一类企业及部分特殊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LPG车辆改装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集团式经营企业)的许可申请由市维管处负责受理,报市交委实施行政许可。
(二)二类及以下企业(含汽车二、三类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的许可申请由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实施行政许可。
(三)涉及外商投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须报交通部立项并由省交通厅实施行政许可。
(四)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许可开业后15日内向市维管处备案。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企业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委托市维协专家对许可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标准按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对企业的场地、安全、环保、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
市维协应协助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企业资质评审工作,从专业角度公平公正地参与企业现场审查,相关鉴定资料(审查人员资料、现场图像资料、鉴定文书等)要分类汇总,建立完善的企业资质鉴定的工作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证件管理
市维管处负责全市维修企业许可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交委报送发放管理情况。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许可证发放记录。
维修企业许可证件实行预发放制度。
(一)市维管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预发一定数量的许可证件。
(二)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许可证件存量少于5份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维管处领用许可证件。
(三)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将上批次许可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送市维管处备案,作为领用下一批次许可证件的依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市交委负责全市维修行业管理的总体规划及部署,统一行业管理标准及规范要求。
市维管处负责对市属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管,并对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统筹组织、指导检查。
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维修企业(含市属和区属企业)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定期向市维管处通报查处情况。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严厉打击无证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本辖区维修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市维管处负责制定统一的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无证经营活动整治,配合市维管处的统一行动并协调区(县级市)相关部门参与联合行动。
市维管处定期组织全市维修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培训。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维管信息平台进行业户数据管理,及时、如实录入业户信息。
市维协应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自治作用,对协会会员企业进行指导帮扶,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
市维协负责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市维管处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市交委、市维管处每年对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情况。
市交委、市维管处对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按开业条件及相关规定,对各区(县级市)新开业企业数的10%(不少于2家)和纳入日常管理的汽车二类及以下企业数的5%(不少于10家)进行随机抽查。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撤销不合格企业的行政许可,并追究该交通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交委、市维管处对市维协资质评审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存在违规情况的,责成市维协对相关评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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