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
湖北省、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与煤共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安监管监一[2006]131号),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监局《关于办理煤与非煤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一函[2006]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以金属非金属为主采矿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采矿种原则上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第一个矿种确定,视情况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提出,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定,并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研究后确定。
二、与煤共(伴)生的矿山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规定的程序对其颁证条件进行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经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以煤炭为主采矿种的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凡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审批)程序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其办证申请。
特此函复。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