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46号
  • 【发布日期】2006-10-16
  • 【生效日期】2006-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2006]46号)




为改善城市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终端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06年起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现就改造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广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户均列入改造范围。对已建住宅计量系统的改造采取原点置换和移表出户两种形式进行。

原点置换是指对用户水表在原位置更换符合计量要求的水表;移表出户是指将用户水表移至户外,更换符合计量要求的水表,并对相关管道进行更换。

二、改造工程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监督实施。

三、改造工程所需资金以及改造后的抄表到户、终端收费工作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不得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改造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涉及的各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用户可根据用水实际情况,自行对表后户内供水管材进行更新改造,以消除影响用户终端水质的隐患。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七、用户和业主应支持和配合供水部门的统一改造施工安排。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施工人员实施改造工程或破坏改造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