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35号
- 【发布日期】2006-10-23
- 【生效日期】2006-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做好组织保障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依法普查的主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条例》的规定和约束下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开展农业普查、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普查的氛围。
(二)强化开展农业普查重要性的认识。农业普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普查的结果将成为国家和政府掌握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基础信息;将成为国家和政府检验近年实施的惠农政策效果、全面评价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真实成就的基础信息;将成为国家及我省制定“三农”政策、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新农村的决策依据;将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了解国内、国际市场,掌握本地优势,合理安排生产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各部门在普查中要加强协调,周密安排;各地普查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实施好本次农业普查。
(三)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农业普查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驻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成立完善的普查机构,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强化各级普查机构的职责。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业普查工作实施细则,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不得各自为政,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部门协调。地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防止和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晋政发〔2005〕31号)精神,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普查机构的工作,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共同把普查工作做好。
(六)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市、县、乡)制。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所属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省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市,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促指导,凝聚和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做好资金保障
(七)明确普查经费最低标准。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市级普查工作经费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
(八)强化措施手段,督促经费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2006〕9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农业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做好舆论保障
(九)积极规划,统一部署。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加大普查宣传工作的力度,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普查机构要制订宣传工作计划,确保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在全省形成上下联动、纵深结合的立体宣传格局。
(十)各地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按照《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辟专栏、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今年普查宣传月期间,各地媒体要拿出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无偿播发或刊登农业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全省掀起农业普查宣传工作高潮。
(十一)开展农普宣传活动。各地要在广大农村开展以“五个一”(即一个墙标、一组板报、一堂课程、一台广播和一封信件)为主要形式的宣传活动,以及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等,在主要街道、人口集中的场所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农业普查宣传氛围。各地城管、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为户外宣传提供便利。
四、做好人员保障
(十二)认真选聘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普查一线的工作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普查表的填报质量。各地普查机构要依照《条例》规定配备人员。在普查人员选用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调业务过硬、经验丰富、作风严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各级普查队伍中来。
(十三)扎实搞好培训工作。省、市、县普查机构要采用“下挂一级”的培训方式,坚持面授、练习、讨论、试填、考试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效果,严格执行培训考试上岗制度。
(十四)千方百计解决好普查人员工作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将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工作补贴列入经费预算,严格杜绝有承诺无保障现象的发生。普查人员工作补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五、做好质量保障
(十五)要建立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开展工作,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数据备份、加载入库、数据库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农业普查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质量控制预案,对质量控制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要注重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十六)重视普查工作激励。为保证普查工作质量,各地普查机构要制定和实行农业普查岗位责任制,将农业普查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省普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省开展农业普查“五比、十赛”立功创优竞赛活动。活动结束后,按照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农业普查中开展“五比、十赛”立功创优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晋竞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和省领导小组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按程序予以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七)严格普查成果发布和开发应用工作。全省农业普查资料和各市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报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核准,在省农业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发布;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报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核准,在市农业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发布。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工作。
六、做好法规保障
(十八)杜绝普查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九)强化普查执法和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普查登记期间,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将农业普查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及时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各种统计工作违法行为,为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省、市、县农业普查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十)农业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一)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工作总结和表彰。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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