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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707号
  • 【发布日期】2006-10-26
  • 【生效日期】2006-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6〕707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在各城市自报、省级审核上报、我局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2005年国家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当前我国城市环境问题仍然相当突出,距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对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以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以“城考”制度为抓手,促进城市政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增加环保投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做好2006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城考”工作应按照我局下发的《“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环办〔2006〕36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请你们按时上报2006年“城考”结果。其中,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两项指标为试报。

二、各城市环保局在“城考”工作中必须当好市政府的参谋,夯实“城考”相关技术基础工作,实事求是地分析本城市“城考”指标落后原因,为政府提供准确信息,向政府提出建议,尽早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城考”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我局有关文件规定等,数据主要来源于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统计年鉴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等。

三、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各城市的“城考”工作,对本辖区内各城市的“城考”结果按照我局统一规范要求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城考”的质量和效果。要严肃查处“城考”中弄虚作假行为,对干扰如实上报“城考”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是一项综合反映公众对城市政府解决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问题等方面满意程度的“城考”指标。为体现该项指标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我局委托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这项调查。请各城市政府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6)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以市政府文件向我局上报进展情况,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其中,与“城考”相同的16项考核指标填报要求和其他所有参加“城考”城市相同,模范城市参加各省、自治区环保部门组织的“城考”会审和结果排序。

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可参考“十一五”国家“城考”指标或根据本市的考核方式对所辖城区进行考核,并将对各区的考核排名报送我局。

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及原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有较好的“城考”经验和基础,要积极协助所在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对其他城市“城考”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城考”水平。

八、所有城市上报的各项“城考”结果均以正式文件和电子件两种格式上报,电子件按“十一五”“城考”软件格式上报。

附件:2005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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