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69号
- 【发布日期】2006-10-26
- 【生效日期】2006-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07年度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任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07年度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任务的通知
(闽政文[2006]4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2006~2007年度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工作,确保今冬明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为明年防汛和农业农村工作奠定基础,现将今冬明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及完成时间
根据省水利厅水利水毁工程普查及各地上报的修复计划情况,经综合考虑,确定2006~2007年度各设区市冬春水利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并要求在2007年3月前全部完成。
2006~2007年度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任务如下:
各社区市
任务数(处)
总投资(万元)
福州市
396
5049
厦门市
52
818
宁德市
990
11648
莆田市
381
6110
泉州市
741
6659
漳州市
1714
12652
龙岩市
1305
8532
三明市
900
7050
南平市
1505
10833
合 计
7984
69351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下达的修复任务和完成时间及省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及时将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及乡(镇)、村,并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计划、项目、责任、质量、时间“五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修复任务。
(二)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多方筹集修复资金,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要通过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等方式,调动农民兴水治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觉投资投劳,兴修水利、修复水利水毁工程。按照2005年省财政厅和水利厅关于《冬春水利水毁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所有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工程建成后要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真正做到建成一处,管好一处,受益一处,让广大农民得实惠。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简报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报道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的新情况、新经验和新典型,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激发创造性,营造大干冬春水利水毁集中整治修复的良好氛围,推动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检查验收方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做好自查总结工作,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抄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全省冬春水利水毁工程集中整治修复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