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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176号
  • 【发布日期】2006-10-27
  • 【生效日期】2006-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6〕176号)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们“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附件: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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