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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石油化工机械厂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6-10-27
  • 【生效日期】2006-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石油化工机械厂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石油化工机械厂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

(哈政综〔2006〕40号)




香坊区政府:

你区《关于批准黑龙江省石油化工机械厂启动政策性破产程序的请示》(哈香政呈〔2006〕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关于下达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等286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06〕1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省石油化工机械厂启动政策性破产程序,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由你区政府按照政策性破产工作有关要求,指导企业组织破产立案要件,尽快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法定破产程序。

二、作为省石油化工机械厂破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你区政府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破产工作的责任人,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实施破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省石油化工机械厂已实施企业全员并轨,你区政府在操作政策性破产时,要注意并轨和政策性破产政策的平衡与衔接,加强企业职工思想工作,确保稳定,推动政策性破产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此复。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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