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6]38号
- 【发布日期】2006-10-28
- 【生效日期】2006-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6]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将《通知》印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和各类煤矿情况;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是否将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16种关闭矿井类型核查并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情况;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情况,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关闭的矿井相关证照吊(注)销和实施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量和关闭情况。
3.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情况。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情况:一查方案,是否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查证照,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查资源,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重新规划;四查程序,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为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是否存在一证多井情况;五查规模,资源整合是否贯彻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情况。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核查情况:一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安全专篇"是否经过审查;二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查违规,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施工等问题;四查措施,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时间
11月7日~25日,督查时间8-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掌握,并通知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督查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个组,每组6~8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部门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炭信息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抽查。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要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2个市(地)、3 个县(区)、8个以上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建设项目、关闭和正常生产等各种矿井)。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派员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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