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司综合[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11-02
- 【生效日期】2006-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审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综合[2006]5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目前,各地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已进入复核结果审查认定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批准煤矿生产能力结果前,要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对已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煤矿做好复审工作。为准确掌握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工作情况,配合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按预定计划完成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积极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应对煤炭产能过剩、查处煤矿违规建设、禁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二、要认真负责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意见反馈工作。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对复核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批准部门提出建议,并对复核结果进行监督。
三、在生产能力复审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没有经过"三同时"验收的一律按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认定其生产能力;新建矿井没有经过"三同时"验收的不予核定生产能力。
2.对正在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要求,按整合主体的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复核能力,不得将正在施工改造的设计能力作为复核结果;并注销被整合对象的生产能力,不再复核其生产能力。
3.对已列入确定关闭或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关闭名单的矿井,不再复核其生产能力。
4.对于没有经过改扩建、技术改造而生产能力提高的煤矿要认真进行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提高生产能力的,要及时向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批准部门提出复审建议。
四、对于已完成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煤矿,要将复核的生产能力作为煤矿组织生产的依据,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防止煤矿因超能力生产而酿成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煤矿生产能力复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复审总体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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