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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143号
  • 【发布日期】2006-11-08
  • 【生效日期】2006-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核安发〔2006〕143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宁德核电工程1/2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函》(闽宁核〔2006〕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你公司参照岭澳核电厂进行安全评价,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如你公司采用其他类型核电机组,均需进行补充分析论证,并报我局审查。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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