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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88号
  • 【发布日期】2004-10-04
  • 【生效日期】2004-10-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政办[2004]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目标责任制

(一)提高认识。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是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体制改革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目标。按照我省“十五”发展计划和2001―2005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必须建设一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其中:厦门市达到70%以上,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达到60%以上,三明市、莆田市达到50%以上,南平市、宁德市达到45%以上,其他设市城市达到45%以上。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必须建设一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闽江、九龙江、晋江、敖江流域上中游县城应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在2005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争取动工建设。其他有条件的县城、乡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各市、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见附表。

(三)落实治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治理目标,倒计时制定2004、2005年城市污水、垃圾治理目标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局备案。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把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治理结果。

二、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2004年底前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县也应在2005年底前开征。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用户必须按开采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作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量计收。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各地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比价关系,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现阶段污水处理费可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标准征收。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可在今年内一步调整到位,其他县必须在明年底前调整到位。

(三)制定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各设区市在今年要制订出台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指导本地区各市、县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工作。各地要研究确定切实有效的收费载体,依托稳定的代征机构,核定合理的代征手续费用,完善收费手段,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现阶段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收取,以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需要。

(四)简化污水、垃圾处理费听证、审批程序。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费制度是保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前提。为平衡城市自来水价格水平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统筹考虑城市居民用水总体负担,按照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与污水处理费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适当调整现行污水处理费审批权限,按下管一级(省管设区市、设区市管县、市)的办法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提高行政效率,污水、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一次性听证、一次性审批、分步实施的办法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申请及其分步实施计划由收费单位提出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听证和审批。

(五)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保证金制度。从2004年10月开始,未建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市、县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0%集中省级财政专户,作为地方政府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保证金;当年按照要求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并动工建设的,当年度集中省级财政专户的保证金予以返还;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内按产业化要求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保证金全部予以返还;超过三年未建成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到2005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率未达到“十五”计划目标的,按已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总额的10%集中省级财政,到2006年底仍未达到目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制定。

三、规范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工作

(一)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投资运营商,污水处理规模在5万吨/日及以上,垃圾处理规模在200吨/日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运营商。

(二)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各地在测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投标价格时,应适当提高产业化项目投资回报水平,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报价明显偏低,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具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投资运营工程实例的投标人,在招投标时应同等优先考虑。

(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必须在投资商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招标文件或投资运营合同中应明确投资商必须在当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投资运营合同,项目公司必须由投资商绝对控股。投资运营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完成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报批工作并开工建设。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承接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一)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配套污水管网。各级政府应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作为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

(二)大力盘活存量资产。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供排水管网可通过招标拍卖或经营权转让等方式予以盘活,盘活的资产优先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可一并推向市场,采取股权转让、BOT、TOT等方式公开招商,实行供水排水一体化经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将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一并实施产业化,解决管网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管网建设的扶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对欠发达地区按照产业化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补助标准提高30%,即每万吨130万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县积极申请争取国家资金。

五、做大做强一批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化投资运营企业

(一)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场)投资运营领域。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2005年底前,现有投资运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改组为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原则上国有资本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鼓励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发展为专业化、集团化的投资运营企业或专业建设公司,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和技术上的优势,在发展壮大企业的同时,引导带动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国有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在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出让、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等重要环节,要公开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维护国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发展民营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企业。积极鼓励信誉好、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或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改制工作。鼓励已取得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的民营企业实施规模化经营,支持其参与更多的产业化项目,扩大企业规模,发展为专业化的垃圾、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六、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一)签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对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政策因素变动对污水、垃圾处理成本产生一定影响的,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对进水和出水实行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主要工业企业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必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并督促其安装使用。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废水和污水处理厂出水,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水量、水质监控。

(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建成投入运行后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诚信经营,确保达标排放,并按月向当地建设和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运行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助燃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垃圾焚烧发电优先上网,上网电价不低于0.5元/度(含税)。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服务。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征地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完成产业化项目审批的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审批和国债申请工作。物价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开征和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

七、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打破区划限制,统筹考虑周边的乡、镇、开发区、工业区等的污水、垃圾处理。原则上垃圾运距在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应统一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也应根据管网走向、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参照产业化政策执行。

九、省里已出台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请各市县已试点和正在试点的产业化项目按政策调整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附件: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表(略,详见纸质公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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