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政法发〔2006〕200号
- 【发布日期】2006-11-27
- 【生效日期】2006-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卫生系统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卫生系统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0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了深入推进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切实开展好卫生系统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77号)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卫生系统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时间安排
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四、活动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期间,卫生部普法办安排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及公民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我部将于2006年12月举办全国“12・4”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届时将在《健康报》、《法制日报》等有关报纸设专版刊登竞赛试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二)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社会和谐”,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法治的力量》特别节目,于12月4日晚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收看。
(三)本着“弘扬法治精神、交流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全面推动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卫生部网站开辟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该专栏分为“国家普法政策信息”、“卫生普法规划”、“普法工作动态”三个子栏目。希望各地积极参与,及时将本地开展普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部普法办上网。
五、活动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的安排和要求,从本部门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今年“12・4”法制宣传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成效。
(二)以“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活动,按照卫生系统“法律六进”活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掀起学法用法新高潮。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通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典型事例宣传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四)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2007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电子版)上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陈辉、王玲
联系电话:(010)68792394、68792860
邮箱地址:mohwangli ng@sohu.com
传真:(010)68792396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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