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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72号
  • 【发布日期】2006-12-11
  • 【生效日期】2006-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6〕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省进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尤其是保护天然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确定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15.7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也是生态省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执行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实行奖惩。省林业局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省政府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人工林采伐,要严格控制,确实需要采伐的,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五”期间全省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林业管理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的年采伐限额计划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人工林(包含工业原料林)规定各分项限额。采伐限额按市县、国有林场、农垦系统、造林大户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商品材要实行林木蓄积量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省林业局每年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及有关单位,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要实行商品材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切实管好商品材采伐限额。

(二)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在我省非商品材主要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非商品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非商品材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单位要加强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因地制宜,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非商品材的管理办法,把非商品材管住、管好。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规格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凭证采伐林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有林场、农垦系统各农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地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局审批,由林木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林木采伐要做到伐前有申请、伐中有监督指导、伐后有检查验收,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和其他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市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凭证。

四、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林业局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和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必须以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作为凭据,没有合法证明的木材,发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及其制品。各木材检查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木材流量的登记工作。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审批和调整木材经营加工点,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五、加强资源林政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林业基层队伍建设,稳定林业执法机构,把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资源林政管理队伍中来,定期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林业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林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内外勾结,破坏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纯洁林业执法队伍,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组织保障。

附件:海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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