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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97号
  • 【发布日期】2006-12-19
  • 【生效日期】2006-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6〕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一)供销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宏伟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始终坚持植根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的办社宗旨,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开发中,供销合作社要承担起新的历史责任,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二)供销合作社是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资源。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供销合作社具有覆盖城乡的网络资源和人才、经营优势,具有从事农村流通工作的丰富经验,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发挥着点多、面广、线长的重要作用。搞好农村现代流通,必须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建设。要把进一步优化配置供销合作社的传统网络资源,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重视发挥好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试点村便民店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要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把供销合作社逐步改造、培育成农村现代流通的龙头企业。要鼓励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要充分利用供销社经营网络,为农民消费提供便利,依此进一步发展现代流通体系。
二、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核心,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努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四个体系”(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服务网络体系,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农村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夯实“一个基础”(改造和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抓好“两项改革”(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现联合社“三个职能创新”(创新办社方式,创新服务形式,创新发展模式),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要渠道,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引导者,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
(四)“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全省60%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当地农村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发展新农村建设便民店10000个,领办专业合作社500个,发展农民经纪人协会及农产品行业协会100个,改造新建各类区域性农产品市场200个,组建县级以上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100家、连锁超市5000家、便民超市1000家,初步建成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体系。
三、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五)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四个体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加快“两区建设”的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便民店的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化配置传统经营网络资源,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开展为农双向服务,搞好农村商品流通。
1.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服务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作用,以农资供应的技术、网络、服务和人才优势,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营销体系。建立以省农资公司和市、县大型农资企业为龙头,以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村农资超市、农资代理员为终端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省、市、县三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商业储备制度,有效调节市场,平抑价格,保障供给。
2.大力发展畅通有序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要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整合全省供销社现有农副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等资源,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依托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协会、行业协会,构建全省供销社系统省、市、县和基层社四位一体,上连市场下连农户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要积极建立外埠农副产品销售窗口,发展电子商务,搞好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把我省优势农副产品推向国际国内市场。
3.着力构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体系。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商务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并发挥骨干作用。要大力培育和建设新型区域性或地区性的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发展和完善沟通城乡、服务农民的农村消费品消费网络,逐步建立全省农村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体系和流通网络体系,形成乡乡有便民超市、村村有便民店的现代流通新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商品,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
4.努力建设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重要作用,整合现有回收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服务网络体系,发展区域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六)不断夯实基层供销社的服务基础。要坚持开放办社,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多种形式发展,放开入社资格、放开入社资本、放开使用人才。鼓励农民、居民和各种团体、企业法人入股办社,拓宽发展所需的人才、技术、资金、营销渠道。要采取改造和新建并举的方法,加快基层社建设步伐。对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实行兼并、托管或租赁周边小社、弱社,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对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不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造;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歇业破产的地方,县级联合社或中心社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要积极创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七)大力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加快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创新步伐,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形式),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服务“三农”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龙头企业。要创新社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人事、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八)切实转变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加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增强服务功能,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办社方式,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要坚持开放办社和民主办社的原则,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经营的全面开放,积极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济成分的组织加入联合社,兴办专业社;要规范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还权于社员,让利于社员,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基层社和联合社的领导班子,决定经营管理机制和利润分配方式。必须坚持创新服务形式。各级联合社要由经营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不断增强对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社员社的服务功能;要把提供市场信息、强化宏观指导、开展法律咨询、搞好社员培训等作为联合社的主要工作职能,努力成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创新发展模式。要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引领和鼓励农民社员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和农村信用服务,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服务“三农”、助农增收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特别加强县(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能作用。
四、加大扶持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授权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在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资便民店和日用消费品便民店。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照“便民店”的规模大小省人民政府将分别给予3万元左右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为试点村便民店建设配套资金,给予扶持。
(十)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从2006年起连续5年,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解决供销社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困难。资金使用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同时,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其中,省级储备6万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储备量,市、县级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储备量,同级财政应给予贴息补助。
(十一)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做好供销合作社新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注册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认定,及时提供登记注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认定,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等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等优势,积极开展农民经纪人培训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等项目要报省供销社集中汇总、审核,由省供销社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放宽条件,优先安排。
(十二)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省、市、县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涉及到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
(十三)把供销合作社社企改革纳入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执行。
(十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支持;要从财政等方面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渠道。要解决好供销社报废汽车经营权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问题。
(十五)尽快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对已清理核查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央和我省的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积极解决。对经营性亏损挂帐,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供销合作社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并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和维护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社会各界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搞好协调,抓好落实,确保目标责任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实际效果到位。
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机遇,狠抓落实,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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