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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6]12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6
  • 【生效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成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继续稳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切实做好项目复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复查关
(一)开展项目复查的总体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必须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二是抽查比例不低于2%;三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开展抽查;四是对复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企业及地区取消试点资格。
(二)严格执行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规定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总责,做好督察工作。
(三)充分发挥特办的作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邀请负责联系本地区的商务部特派员办事处参加项目验收及项目复查,原则上项目复查小组成员应包括至少1名特办人员。特派员办事处要积极参与并搞好协调配合,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复查工作的,要书面函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查。
二、做好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复查
(一)资格审核的重点。一是将申请验收的项目与验收合格的项目严格对应;二是将配送中心贷款贴息申请中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材料的承贷企业(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名称与商务部批复的企业名称以及配送中心项目的所有方严格对应;三是将项目验收申请的复印件项目与原件逐一核对;四是验收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子公司、母公司交叉混淆使用的问题。
(二)严禁私自变更试点企业。商务部备案的试点企业为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唯一依据。对《商务部关于同意部分地区变更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和试点企业名单的批复》(商建函〔2006〕166号)中,办理了名称变更备案手续的企业,要按照变更后的名称办理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手续。
三、做好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复查
(一)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贷款材料中列明的使用用途必须包括“配送中心”或“万村千乡”字样,贷款使用方向为“进货”、“流动资金”等均不属于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贷款金额的认定。实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的贷款金额、利息发生期限及利息发生额,应由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证明。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凡是无第三方认定的,均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支持。根据有关规定,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贷款(不含1年),一般贷款期限为366天的贷款(如贷款起止日期为2005年9月15日-2006年9月15日)属于贷款期限为一年的短期贷款。
四、规范项目验收报告
(一)项目验收报告内容。从2006年起进一步简化工作手续,将项目验收报告与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合并为一个文件,各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资金清算申请文件,包括《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中规定的2006年度验收报告、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加强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取消2006年度试点资格的企业及地区名单;2、《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清算申请表》;3、《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4、《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按照企业顺序单独装订成册); 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1);6、《200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2);7、《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3);8、《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二)严格执行农家店建设规划。各地应严格按照农资农家店比例进行项目清算,在我部批复的各地农家店建设规划数内提交项目验收报告(资金清算申请,下同)。我部原则上在资金总盘子内进行资金清算。
(三)按时报送项目验收报告。各地均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文件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验收报告。由于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清算仍然一次完成,为确保全国整体的资金清算进度,逾期未报的省份将无法参与资金清算,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四)规范项目验收报告文件。各地要切实提高项目验收报告文件的质量,消灭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切实做到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与我部批复的企业全称及顺序严格对应,行政区划按照国家统计局认定的行政区划全称及代码顺序排列,各种表格中的联合盖章处均有部门盖章。
(五)做好文件存档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项目验收、资金申请及补贴发放等材料,试点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配送中心贷款贴息申请材料)至少存档5年备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2.2005-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3.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
4.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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