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6-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9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99号
关于批准对永春篾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永春篾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永春篾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永春篾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永春篾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永政文[2006]10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保护产品类别。
竹枝香。
(二)制作工艺要求。
1.主要原材料要求:
沉香应选用沉木粉进行配制;檀香应选用檀木粉进行配制;柏木香应选用柏木粉进行配制;中药香应选用永春本地产的泽兰(取其茎、叶,当年生)、茯香(取其茎、叶,当年生)、细辛(取其叶、茎、根,当年生)、灵香草(取其叶、茎、根,当年生)、柑松(取其根)、大黄(取其根)、甘草(取其根)、芸木(取其根)、白芷(取其根)、三奈(取其根)、川芎(取其根)、当归(取其根)、高良姜(取其根)、公丁香(取其果)、大茴(取其果,当年生)、小茴(取其果,当年生)、辛夷花(取其果,当年生)、陈皮(取其果,当年生)、花椒(取其果,当年生)等几十种中草药材,按照传统配方进行配制。
2.竹枝制作工艺要求:
选本地区种植3年以上、直径要求达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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