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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96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 【生效日期】2004-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4〕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决定》,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方式、资金管理和项目审批程序。实施投资主体招标,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试行特许经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同步推行配套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决定》的要求,抓紧进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审批环节的配套改革,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事项坚决精简下来,政府不再审批。研究确定改革后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原则

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原则是:坚持改革,适当集中,强化职能。

(一)坚持改革。《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次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把项目的决策权从政府部门还给企业。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通过改革,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还权于企业,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适当集中。要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建立,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对核准项目,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即:首先,由发展改革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工业、建设、农村经济、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工业技改项目、城建项目、农业项目、外商独资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及规划、土地、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门办结对项目的核准手续,以发展改革部门和并联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下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对备案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强化职能。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实现投资总量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制度,定期对全市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

经济、建设、商务、农村经济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制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发布、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树立“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的观念,确保新上项目水平,把住“病从口入”关。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质监、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项目核准制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并联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归纳行业审核意见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实施核准。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对核准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应委托评估。

核准项目最长时限为自受理项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项目备案制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备案项目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备案。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对一般投资项目原则上当天完成备案手续,最长时限不超过3天。

(三)关于管理权限

按照《决定》和国家有关文件,结合贯彻津党发〔2004〕7号文件精神,将核准和备案的管理权限确定为:

1.内资核准项目。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核准机关。《目录》规定由地方核准的,按照《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核准。除《目录》规定不能下放和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的项目外,“三区”区域内项目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区县区域内各自所属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核准。

2.内资备案项目。中央及外省市在津项目、市属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不含“三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三区”区域内项目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办理。

3.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三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三区”各自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 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其中对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社会事业类重大项目,“三区”核准项目前需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其中对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前需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4.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关于后续监管

对赋予各区县和“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核准和备案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各区县和“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区县和“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县和“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和备案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权限核准备案及不符合核准备案范围、条件、程序等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各区县和“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决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并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1.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3. 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4. 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5.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6.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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