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09
- 【生效日期】2007-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环发〔2007〕5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8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二○○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
天津市:大港区、西青区、武清区
河北省:遵化市、迁西县、唐海县、涿州市、平山县、邢台县、隆化县、巨鹿县
山西省:芮城县、沁水县、陵川县
内蒙古区:扎鲁特旗、阿尔山市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县、法库县、长海县、北镇市
吉林省:德惠市
黑龙江省: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哈尔滨市松北区、五常市、铁力市、萝北县、宝清县、依兰县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东海县、赣榆县、涟水县、盐城市亭湖区、镇江市丹徒区、宿迁市宿豫区、泗阳县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宁波市镇海区、嵊泗县、桐庐县、天台县、洞头县
安徽省:临泉县、舒城县
福建省:柘荣县、泰宁县
江西省:安义县
山东省:威海市、平阴县、聊城市东昌府区、东阿县
河南省:嵩县、鲁山县
湖北省:鄂州市
湖南省:宁乡县、平江县
广西区:阳朔县、兴安县、灵川县、资源县、武鸣县、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
四川省:雅安市、邛崃市、大邑县、崇州市、苍溪县、彭山县、九寨沟县
贵州省:余庆县、凤冈县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新疆区:哈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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