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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规财发〔2007〕3号
  • 【发布日期】2007-01-11
  • 【生效日期】2007-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些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改善,民族地区卫生工作逐步加强。但是,由于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基础差、底子薄,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卫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优先支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民族地区卫生工作有一个较大改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推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研究制定有关卫生改革与发展政策时对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给予倾斜和照顾。
二、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处于高山、边远等地区,传染病、地方病等发病率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技术上、项目上、资金上给予倾斜。特别是在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包虫病和鼠疫等防治工作方面要重点给予支持。要优先保证民族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的投入,努力提高接种质量和接种率,防止疫苗可预防疾病的暴发流行。
三、加大对民族地区资金和项目倾斜力度,加快改善民族地区的卫生条件。近年来,中央政府设立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卫生监督执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重点疾病控制、城市卫生支农、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机构等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了卫生投入。中央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优先倾斜,各省区市在安排具体项目和分配资金时要将上述专项资金向其所辖民族地区倾斜,优先投向民族地区。各省区市设立的专项资金也要对所辖民族地区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为及时总结交流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经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若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2007年1月底前,将2004年以来对民族地区卫生专项资金投入情况(见附件),以及今后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设想以书面形式报我部。
附件:民族地区卫生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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