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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 【生效日期】2007-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甘政办发[200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工作机制,正确开展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对我省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和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城规委办公室是省城规委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省城规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
第四条省城规委办公室在委员单位设联络员,联络员代表委员单位参与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城规委办公室根据各委员单位的推荐,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省城规委办公室的邀请,参加审查、咨询会议。
第六条省城规委办公室不定期派出规划督察员,对省城规委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建立规划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按照省城规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全省城乡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八条组织委员单位联络员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提出意见后,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就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以及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进行技术性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提交省城规委审议。
第十条负责省城规委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的准备工作,起草省城规委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城规委委员单位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与省城规委各委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了解省城规委议定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编发简报。
第十三条完成省城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城规委办公室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对申报项目或其他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提出协调或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职责和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联系制度。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修订本规则需报省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
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调查研究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承担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规划督察员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八条规划督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察。
第九条规划督察员应根据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查、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划督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定期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的权利;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向派驻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划督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支持省城规委工作,维护省城规委声誉。

第五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规划督察员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报省城规委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规划督察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规划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城规委予以批评或免除其规划督察员资格:
(一)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擅自越权的;
(四)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五)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规划督察员的补助、补贴及差旅费等在省城规委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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