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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5号
  • 【发布日期】2007-10-16
  • 【生效日期】2007-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7〕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1.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医疗保险续接的人员。

3.鼓励城镇居民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部分组成。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同人群分别确定筹资标准。成人居民筹资水平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学生儿童筹资水平不低于90元标准。

我市筹资标准:成人居民每人每年按照330元的标准缴纳,政府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20元(由市、区两级按照5:5比例分担);个人缴纳270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65元,其中中央财政50元,省财政50元,市区财政165元(由市、区两级按照6:4比例分担);个人缴纳65元。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按照90元的标准缴纳。政府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20元(由市、区两级按照5:5比例分担);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25元、省财政25元、市区财政30元(由市、区两级按照6:4比例分担);家庭缴纳10元。

(三)基金支付和使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要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

1.起付标准。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应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应规定的基础上降低20%,同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 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规定比例分担。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50%,总体支付水平控制在60%左右。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患特殊疾病的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根据不同人群再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支付。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部分省属医院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往部分省属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往异地治疗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转诊治疗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

(六)呼兰、阿城区财政补助办法

鉴于目前呼兰、阿城两区仍在财政体制过渡期内,暂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在享受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由呼兰、阿城区财政对辖区内城镇居民给予补助,参加市级统筹。待财政体制统一后,再享受相应的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机制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方式。

(八)各县(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后,将逐步实施试点城市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等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定价,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校、托幼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工作。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增加经办工作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确保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位;经办机构要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统计分析,探索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点的管理手段,实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立激励机制,采用政府出资聘用编外人员或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相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社区基层平台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工作平台的必备设施和硬件建设;增加人员数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

(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

(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要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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