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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42号
  • 【发布日期】2004-11-03
  • 【生效日期】2004-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沪府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市政府对《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辆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发生不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省市车辆驻本市满一个自然月以上的,《办法》已明确规定应按照本市车辆的标准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形下,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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