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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宁德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24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宁德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构(含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对下列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
(一)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 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三) 责令企业关闭的;
(四)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 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报送县(市、区) 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处罚决定备案件按本规定直接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报送的备案件在首页右上角注明“备案”字样。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1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3份。

第九条 对报送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有关机关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阻挠和拒绝。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过错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成处罚机关限期纠正,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处理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有权督促被监督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统计一次。统计报表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上级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或统计报表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依照法定程序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补报。

第十四条 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送交行政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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