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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综合〔2007〕3号
  • 【发布日期】2007-01-30
  • 【生效日期】2007-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煤安监综合〔2007〕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确定2007年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已下发2007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2007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抓好"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两个责任的落实,继续抓好"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重点是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即十个"落实"):

(一)落实执法职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完善监察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工协作,全面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

1.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职责要求,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季度等监察执法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和备案,监察计划执行率达到100%。

2.继续组织研究重点联系的河北、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等6省(市)及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山西省的煤矿安全工作,加强对各省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联系与指导,争取取得新的突破。

3.把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和其它灾害突出、隐患严重的企业以及事故多发地区继续列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监管部门监控的重点,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确定监控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监察。

4.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5.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二)落实"十二字"方针,继续深化瓦斯治理。

不断深化瓦斯治理,继续强化监测监控,加大抽采力度,以利用促抽采,进一步遏制瓦斯事故。

6.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先抽后采"的要求,完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提高抽采利用率。

7.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督促辖区内未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在2007年底前装备到位;继续推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建立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8.把煤矿机电管理尤其是供用电安全管理纳入瓦斯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煤矿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协议,限期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供用电设备,并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

9.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组织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落实30亿元国债补助资金及地方、企业配套资金的到位,发挥好国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落实"三年规划",深入推进整顿关闭。

进一步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强力推进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管理强矿。

10.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认真清理属于关闭范围的16种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

11.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要求和2007年关闭矿井数量目标计划,进一步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春节前后要再组织关闭一批。

12.继续推进落实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和即将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打好整顿关闭第二战役,促进煤矿企业的实质性整合与重组。

13.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活动,继续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并及时了解掌握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整顿关闭工作有序开展。

(四)落实"指导意见",努力夯实管理基础。

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4.继续推进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会同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指导煤矿企业完善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15.在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指导煤矿企业积极创建安全高效型矿井,并选择基础较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的煤矿开展安全高效型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试点,力争2007年在全国建成220个安全高效型矿井、10个本质安全型矿井。

16.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要下发的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逐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7.大力推广新汶矿业集团鄂庄煤矿"闭环管理"、鸡西矿业集团全员安全培训以及神华集团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等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和引路作用。

(五)落实准入制度,继续强化源头管理。

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严格行政许可,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动态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

18.组织制订、修订煤矿通风、瓦斯治理及建设施工等方面的安全标准、煤炭行业标准,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标准体系。各单位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修订的建议。

19.严格执行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标准,认真做好安全核准工作,把好安全准入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在建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的"三同时" 工作。

20.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滑坡、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相关人员安全资格申报的门槛,并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22.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切实搞好全员培训、严格农民工的培训,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同时,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设好全国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

(六)落实"科技兴安",逐步提高保障能力。

加大科研力度,采取多种手段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23.配合科技等部门抓紧启动"十一五"煤矿安全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抓好"十五"期间优秀科技成果和先进安全科技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搭建科研项目推广平台。

24.指导相关煤矿企业和科研机构,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4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并完成"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攻关工作。

25.指导有关单位积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等灾害防治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动煤矿灾害治理工作;继续做好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落实"两个指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

2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

27.积极配合做好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的总结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推进煤矿安全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28.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并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9.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分级指导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0.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权威和执法效力。

(八)落实治理责任,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31.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加强跟踪监督。

32.按照4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严格矿井劳动定员,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科学组织生产。

33.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对生产能力的动态管理。要切实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严格煤矿井下生产定员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九)落实"四不放过",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依靠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以严格的事故查处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树立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震慑违法行为。

34.按照国务院即将颁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组织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以指导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完善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和批复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5.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事故公告制度,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36.进一步搞好事故分析,并继续及时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通报,督促各地吸取教训,认真研究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事故抢险的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努力降低事故伤亡损失。

(十)落实作风建设,着力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执法监督。

3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作风,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38.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建设、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39.健全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0.结合全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学习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

抄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抄 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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