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9〕59号
- 【发布日期】2009-03-19
- 【生效日期】2009-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的《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9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现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102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支付问题
1 、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工资总额低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执行年薪制的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缴费。
2 、对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工资调整,参保单位必须按规定调整到位。在其缴清在职人员调资部分养老保险费后,退休人员也同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调整。
3 、按规定应参保但未参保单位,现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199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其所在单位纳入养老保险之月起支付。
4 、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本人补缴当月的工资总额;其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如下:补缴2004年6月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补缴2004年7月-200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5%;从2005年1月起补缴的个人缴费比例每年增加1%,最高为8%。
5 、1995年1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应参保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本人办理参保当月退休金总额,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按照在职人员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年限:国家干部、原固定工人为10年,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集体所有制职工为15年。其养老金从办理补缴之月起支付。
6 、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恢复缴费时应按新套改的档案工资缴费,并一次性补足增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7 、被撤销、改制的单位应从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改制方案之日起申请暂缓缴费,在此期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发放,待首期养老保险清偿费到帐后,养老金转由社会化发放。其档案暂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并按规定办理调整养老金手续。
8 、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人身份证,补缴入保前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原始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9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0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缴费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预审。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核发养老金手续的,延迟月份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法定退休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代理机构申请报批退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养老金从办理核发手续当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11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若其无在职人员缴费时,需对离退休(含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清偿。清偿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未缴纳清偿费用的,遇到调整养老金时,暂不调整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缴纳清偿费用之月起,给予调整
12 、2006年7月1日起,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市直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领导职数、专业技术职数由福州市市直单位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上述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务,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聘任)的职务为准。
三、关于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工作变动后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3 、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流动到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可接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4 、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改为参加市机关社保中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总额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180(缴费年限累计余数少于或等于6个月的按0.5年计算、大于或等于7个月的按1年计算),退休时月补贴标准为:补贴费总额÷180。上述月补贴费按月随同养老金一并发放。
15 、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起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建个人帐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0计算,集体所有制单位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的缴费指数按0.75计算。
16 、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停止缴费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减员手续。逾期办理的,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回。
17 、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其在职人员从批准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关于原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参保问题
18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调动到已参保的事业单位或比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可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调动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
19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辞职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机关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职务(岗位)级别以原所在单位任命(聘任)的为准,今后不再变动,并从辞职或解除人事关系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
五、关于被判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20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的,刑满后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帐户。其原在机关事业的缴费年限不予计发补贴费。
21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在服刑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原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发放。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六、其它
22 、本意见从颂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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