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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安政〔2016〕13号
  • 【发布日期】2016-04-01
  • 【生效日期】201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明确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包括安阳县政府、文峰区政府、北关区政府、殷都区政府、龙安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城市卫生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城市卫生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城市卫生管理常态化,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省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第四条 遵循城市卫生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先进引领原则,立足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不断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市级总管、县级实施、监管分离的思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无缝隙、无死角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城市卫生管理考核,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

 第七条 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组织协调落实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和迎接届满复审等事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是城市卫生管理主体,对辖区卫生管理负全责。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指标。

 第九条 市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检查指导评比活动,抓好所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所辖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是管理的基本单元,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落实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年底撰写工作总结;按时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人,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季度检查评比结果,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根据检查评比结果,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缓慢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建立周末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周末卫生日,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重点开展“门前三包”和单位内部卫生整治,清除积存垃圾,清理卫生死角,营造整洁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 建立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制度。由各级爱卫办牵头,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每季度评选一次,按季度积分评选出卫生先进单位,颁发流动红旗,并作为申报年度市级、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设立曝光台,及时公布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动态,强化舆论监督;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对明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严格销号。

 第十九条 公平公正、严明考评。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体系,落实逐级检查评比制度。形成市检查评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检查评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评比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检查所辖单位、居民楼院等的逐级检查评比体系。

 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进行检查考评,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相关部门的检查考评由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选调有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联合进行。新闻机构、市12345联动服务中心、市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等负责及时提供群众投诉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国家级专家来安检查指导。

 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每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周,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每天组织一次检查评比,结果及时逐级上报并公布。从2016年起,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季度检查评比结果对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其结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细则由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年度奖励资金,总额2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向一线倾斜,考评得分上不封顶,下要保底,每季度对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第二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20万元。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部门的前两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得分较低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通过媒体向全市群众表态承诺;一年内连续2次检查评比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部门考评得分结果与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挂钩,根据得分多少扣减相应分数。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做到有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价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自觉参与城市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大经费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城区卫生设施等的建设,加大对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执法保障。强化依法管理理念,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为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强化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权责明确、快速反应、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十大规范”,确立“安阳规矩”,培育“安阳习惯”,打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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