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2-01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不含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企业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选择重点行业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然后稳步推进。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分别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原则上应于2008年底以前完成本地的申报工作,各省(区、市)也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另行规定申报时限。
各地区完成申报工作后,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五、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企业做好服务和咨询工作,对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不按通知要求申报,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同时,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在执法中要正确把握、切实履行好执法主体的职责,做到全面依法行政,确保各类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示例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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