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字〔2009〕502号
- 【发布日期】2009-11-12
- 【生效日期】2009-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9〕5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推进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企业融资难问题,加速推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根据《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重点帮助中小创新型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
第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目的是:帮助中小创新型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帮助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并在银行获取贷款,从而使我市创新型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机会,使一批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知识产权成果迅速转化,实现产业化,为我市经济发展培植新的增长点。
第三条 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推行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条 根据南昌市实际情况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企业条件为: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资产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4、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5、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为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版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6、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在法律有效保护的期限内,且剩余的有效保护期不少于拟申请贷款年限。
第六条 对我市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为1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按贷款金额的2%,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给予融资中介服务补贴。
中介机构包括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八条 建立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由市财政拨付启动资金,每年以实际发生贷款金额的4%作为服务平台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兑现上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9]63号)第6条第4款之规定,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子项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 鼓励县(区)、开发区和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贴息的申报程序、报送材料、受理方式等由市财政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若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本意见有关条款将根据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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