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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2-02
  • 【生效日期】2007-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我局《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将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局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我局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必须在我局登记。

(二)根据我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131号),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在我局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局(办)组织或主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局进行登记。

(四)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两张(内容一致),光盘内容包括:

1、《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四)《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登记系统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局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07年10月30日前被批准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编入2007年度《成果公报》,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我局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并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我局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我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07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贺静娜

联系方式:(010)84915158

传真:(010)84915158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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