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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2-05
  • 【生效日期】2007-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2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潘墩河等11条内河整治工程项目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310号)、《关于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义序机电工业园周边半幅路网等四个项目用地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29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将151?477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4?6511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仓山区及盖山镇、城门镇、仓山镇、螺洲镇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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