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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改建的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7]13号
  • 【发布日期】2007-02-08
  • 【生效日期】2007-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改建的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改建的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甘政发[2007]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改建的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要求,所设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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