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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岭澳核电厂不得改变定期试验条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岭澳核电厂不得改变定期试验条件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岭澳核电厂不得改变定期试验条件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23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改变定期试验LOPT1ASG031试验条件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7〕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对岭澳核电厂辅助给水系统综合试验(LOPT1ASG031)的试验条件进行修改的申请文件。我局认为,改变该试验条件增加了一回路过冷以及触发意外安注的风险,同时不便于确认试验的有效性,因此该申请是不可接受的,不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现有试验规程的要求实施该定期试验,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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