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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延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02-16
  • 【生效日期】2007-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延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延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4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修改延平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南政综〔2006〕3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延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252?430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97?2107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南平市延平区及夏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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