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2-25
- 【生效日期】2007-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县(市)域经济发展,按照“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既是促进区、县(市)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加大对区、县(市)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大局,服从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稳妥地把放权、扩权措施和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并加强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区、县(市)充分、正确行使权力。区、县(市)要主动衔接,承接下放的权限和政策,充分发挥各自区域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一律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属于县一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由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
(二)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已经扩大给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哈发〔2004〕17号)已经交给各城区的市直有关部门的部分事权外,进一步将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分别交给区、县(市):
1.不需国家和省、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市主管部门申报。
2.区、县(市)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外,由区、县(市)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3.区、县(市)内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非国家限制性项目,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4.区内企业(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50万元以下、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15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扣除(不含金融企业呆账),由区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区内金融企业300万元以下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呆账损失30万元以下),由区国税主管部门审批。
5.区、县(市)内下列由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区、县(市)国税主管部门审批:
(l)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初加工;(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新办第三产业(公用事业、商业等);(5)新办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企业;(6)科研机构;(7)老年服务机构;(8)农业重点龙头企业;(9)校办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10)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11)医疗机构;(12)高新技术企业;(1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14)“四技”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15)乡镇企业;(16)贫困县农村信用社;(17)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18)林业免税;(19)内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区、县(市)内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在机构所在区、县(市)开发建设、提供建筑劳务的税务登记,由机构所在区、县(市)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区、县(市)内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到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市)开发建设、提供建筑劳务,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机构所在区、县(市)主管税务部门核发。
7.县(市)内推荐评选中国名牌产品目录、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黑龙江名牌产品、推荐申报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市)主管部门办理。
8.县(市)内地下水年取水量在200万吨以下、地表水年取水量在400万吨以下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内组建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国家和省市管理的河流除外),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9.在县(市)内立项或者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
10.在区、县(市)立项的,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及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医药、屠宰等重污染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1.区、县(市)内除市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等可燃性气体的,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12.区内组织房屋拆除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
在区内立项和受市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内房屋拆迁承办的组织抽签、召开房屋拆迁动员大会、宣传房屋拆迁政策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市收缴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按一定比例返给区。
13.区内廉租住房租房户的年度轮候顺序和保障方式,由区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廉租户实物配租进户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
14.哈西、哈东、阿城、顾乡、香坊工业新区、动力机电工业园、平房汽车工业园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各区规划分局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详规划负责办理。
15.县(市)内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1公顷以下一般用地审批,由县(市)主管部门办理。
16.区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需要罚款保留、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同意,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17.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征求所在区意见。
区组织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区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18.县(市)内引进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由县(市)直接对省主管部门。
19.区财政支付工资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需要调整的,公安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提报调整方案时,抄送区主管部门。
20.区内劳动合同鉴证,由区主管部门办理。区属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销户、补漏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
(一)财政优惠政策
1.在省核定对县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外,市不参与分成,各县(市)增收的财力全部归各县(市)支配。
2.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扩大转移支付补助内容,将困难群体热费、医疗保险、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公共支出项目纳入到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改变市对区转移支付核定办法,实行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一定3年不变政策,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各区增收的财力全部归区支配。
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增加资金投入的方式,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严格控制区、县(市)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对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口的区、县(市)给予奖励,对省核定的县(市)级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市),根据各区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对其给予奖励。
3.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区、县(市)产业化项目支持力度,对市政府批准区、县(市)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计划以及绿色食品种植、高新技术应用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市政府通过设立的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和农发资金等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加快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外贸加工区的建设,市政府通过设立的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财源建设资金、农业扶贫资金、农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区、县(市)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整合市政府设立的各项担保资金,充分发挥各项担保资金的作用,对区、县(市)骨干财源项目,特别是园区内的新兴大型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担保,推动区、县(市)经济快速发展。
4.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整顿经济秩序,对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实行按企业分项目属地化征收管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入库的管理模式,加大对税收征管和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向各区提供涉外企业名单和纳税情况,增加涉外企业税收透明度,为各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5.开发利用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土地,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省返还市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开发区、群力新区,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
6.市扶贫资金对经济实力较弱县(市)的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等进行重点投入。
7.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新建、扩建立县(市)大项目贷款,按财源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部分贴息支持。
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招商引资新上的立县(市)大项目,按照招商引资的到位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招商引资费用补助。
(二)产业扶持政策
8.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每年安排农发基金500万元,对区、县(市)具有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依托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具有产品科技含量高、辐射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给予扶持。
9.支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每年安排农发基金500万元,对区、县(市)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10.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产业结构要求的退城进郊企业,按照我市产业布局,优先向县(市)搬迁。
11.对列入全市20个产业集群的区、县(市)骨干龙头企业,加大协调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延伸产业链。
12.在每年确定的服务业重点支持领域范围内,哈尔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区、县(市)向现代商贸业发展。
13.积极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市财政和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14.对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外贸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给予补助。
(三)用地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
15.在新一轮修编市和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充分安排区、县(市)城镇建设改造和工业园区用地规划指标,保障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用地。区、县(市)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可进行有偿调剂,建设用地规模少的区、县(市)可向建设规模大、发展快的区、县(市)有偿提供本区域内的规划建设指标,同时由接受指标的区、县(市)向提供指标的区、县(市)支付一定资金用于农田保护和发展农业。
16.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县城及中心镇、县域重点加工型项目和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所需建设用地。
17.对县(市)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而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申请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市域内有偿调剂。
18.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有序流转,原建设用地转为耕地的,可相应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19.凡需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建设用地在报批阶段,经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在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可先行用地。
20.对在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的县(市)的农转用权限内的项目用地,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在报批阶段经审核具备上报市政府条件的,在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准予先行用地。
21.各县(市)城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内经营性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2.每年从哈尔滨市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确定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25%的资金作为帮扶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补贴其城镇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建设。
(四)科技、人才支持
23.重点支持区、县(市)解决优势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加大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对农业科技攻关、产业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扶持力度。
24.改革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对解决种植、养殖技术瓶颈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投入,无偿使用;对解决产业化技术瓶颈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待项目产生效益后,由区、县(市)政府收回,作为区、县(市)科技创新资金,继续扶持新的科技项目。
25.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比例,完善使用办法,使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围绕区、县(市)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需求,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物,为区、县(市)经济发展提供骨干人才。
26.鼓励城市技术和资本向农村转移,为区、县(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区、县(市)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项目研发,重点解决区、县(市)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促进城市各种科技资源向区、县(市)流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区、县(市)科技水平。
27.加强市科技计划与区、县(市)科技计划的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尝试新的改革。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涉及区、县(市)的,委托区、县(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管理和实施。
28.凡列入国家、省、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承担单位(不受所有制限制),该项目需要聘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时,市人事局从引智专项经费中对所聘外国专家入境后的部分费用(包括吃、住、国内交通费)给予资助;该项目急需派员到国(境)外培训、学习的,市人事局可以帮助联系境外培训渠道,并给予20%―50%的经费资助。
29.加大对区、县(市)人才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区、县(市)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对区、县(市)重点人才资源开发项目给予适当的资助。
30.加强人才、技术和项目引进工作。市直机关帮扶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引进人才,帮扶期间要引进先进适用科技项目1―2个,争取引进投资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的项目1个。
31.继续落实“村村大学生计划”。对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给予政策保证,鼓励大专院校教师到基层开展智力扶贫活动,并将绩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32.组织科研机构开展科技下乡、科技支农活动。实施“星火富民”、“粮食丰产”和“科技入户”工程。组织科研机构与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结成科技扶贫对子,发挥科技先导作用,帮助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基层自主创新能力。
33.结合区、县(市)产业发展需求,由政府提供资金,科研机构组织实施,对基层科技人员和区、县(市)的乡(镇)实用人才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素质培训。依托区、县(市)培训基地,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培训1名科学种、养技术人员或实用技术人才。科研院所每年调整不少于1/3的科技人员,轮流到基层进行科技分工、科技兴农、科技支教,提高基层科技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五)其他政策支持
34.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通村公路项目可研报告可以打捆编制,所列通村公路项目可研报告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打捆上报。
优先安排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通村公路项目,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可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通村公路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市补资金优先拨付。竣工验收由各县(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交通局组织,省市抽检30%。
35.哈电业局将根据省公司批复的总投资计划,在合理安排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基础上,把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作为重点,突出解决农村供电能力差、供电质量低、线路损耗高等问题。
36.支持区、县(市)发展旅游业。对区、县(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给予一定补贴;对区、县(市)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申报省、市旅游发展金。对区、县(市)新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优先评级挂牌,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优先开展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级评定。
37.继续巩固市直机关帮扶成果,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实力较弱县(市)帮扶工作的领导。要把帮扶工作作为年度重要目标进行考核。
38.鼓励和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组织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区、县(市)建立帮扶对子,加大对重大项目贷款、融资的保障;建立政府政策性担保机制、农民群体小额贷款互保机制,简化贷款程序,提供贷款优惠政策,提高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和扶贫贴息贷款业务量,更好地发挥贷款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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