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29号
- 【发布日期】2007-02-26
- 【生效日期】2007-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1号机组部分液压阻尼器改造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1号机组部分液压阻尼器改造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29号)
秦山第三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1号机组部分液压阻尼器改造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7〕3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核动力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修改说明材料进行了审评。鉴于我局已审查并批复了2号机组202大修部分液压阻尼器改造申请,且1、2号机组此项变更改造的技术方案相同,我局认为秦山第三核电厂针对1号机组部分液压阻尼器(主热传输净化系统和蒸发器排污系统共计22个液压阻尼器)进行改造的技术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此项技术变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原设计单位分析计算时使用的模型与1号机组管道布置竣工图进行比对,详细查找1号机组实际竣工图与计算模型之间的差异,以确定2号机组此项变更已使用的模型能够完全适用于1号机组;
二、在103大修前,对1号机组所有将实施该项变更的阻尼器进行全面检查,并与2号机组相应阻尼器在202大修前的情况进行对比,给出评估报告;
三、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制定的专项安全工作计划做好人员的辐射防护工作;
四、对于新增刚性支撑,严格按照经过审核的施工计划和质量计划进行施工,充分考虑新增刚性支撑冷态安装、热态运行的特点,确保刚性支撑的间隙能够满足设计要求,保证设备的设计功能;
五、在实施本项变更时,请通知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人员在现场对阻尼器的检查和刚性支撑的安装进行监督和见证。
此外,你公司应按照“103大修阻尼器变更申请的情况说明”中的承诺,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对2号机组阻尼器变更改造的效果进行检查,以验证此项变更的有效性。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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