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7〕29号
- 【发布日期】2007-03-01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与科技部决定启动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负责,省(区、市)环保局会同省(区、市)科技厅负责推荐工作,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并提供详细附件材料。
三、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以及国家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初审后直接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其余单位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级环保局,由省(区、市)环保局会同省(区、市)科技厅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推荐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四、请登录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科技标准栏目下的环境科普栏目(http://www.sepa.gov.cn/tech/hjkp/),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http://www.chinacses.org),下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及有关信息。
五、推荐上报材料受理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所有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寄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普部(邮编:100082)。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王国庆
联系电话:(010)66556211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祝慧群 朱秀翠
电话/传真:(010)62210711
电子邮箱:zhuhq100088@yahoo.com.cn
二○○七年三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