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7-03-12
- 【生效日期】2007-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2505900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 务 部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年以上(含,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或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前三年对港澳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年均出口量不低于5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天然砂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前三年对港澳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年均出口量不低于10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须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3月16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于3月24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及操作程序
(一)经过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天然砂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申领出口许可证需签署不得转口的承诺书。
(二)出口商申领出口许可证需出具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正式采购发票,或由天然砂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三)出口商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持有香港/澳门进口商的正式合同文本(复印件)、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签发的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或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签发的澳门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
(四)出口商须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五)符合上述4款条件的出口商向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经商务部发证机构或港澳发证机构核实出口商存在转口贸易或其它违规行为时,发证机构将不再向该出口商发放出口许可证。
(七)商务部对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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