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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28号
  • 【发布日期】2007-03-15
  • 【生效日期】2007-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7]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是引发和传播禽类疫病的主要场所之一,加强和规范活禽市场监管,对防控禽类疫病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以有利于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为目的,兼顾市场经济发展,切实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建立高标准的活禽经营市场,有效预防禽类疫病传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活禽交易市场的管理。对现有活禽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重新审核,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要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关停。城市人口密集区不能建设活禽经营市场,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在2008年底前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必须坚持每日消毒;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各市州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定时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时间为3―7天。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三)加强卫生管理和休市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商务、环保、卫生、兽医、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实行定期休市制度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卫生管理措施的指导和监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或关闭,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加强禽类检疫监管。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动物检疫部门要逐只检疫,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逐步实行加挂禽标识制度,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账,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等可追溯制度。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定点屠宰制度。
(一)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确保上市禽肉安全。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协调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积极推进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农牧、商务、工商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201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活禽市场销售和宰杀,变分散宰杀为集中定点宰杀,保证禽类消费安全。
(二)规范现有市场活禽宰杀行为。对现有的活禽市场,商务和农牧部门要严格规范其活禽宰杀行为,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宰杀区域与销售区域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三)做好活禽宰杀监管工作。在未实施活禽定点屠宰之前,各级商务、卫生、兽医、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活禽宰杀监管,确保上市禽肉新鲜、安全。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各级兽医部门要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加大市场活禽及禽类产品抽样监测比例和监测频率,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检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警预报工作。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并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市场从业人员等高暴露人群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一)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依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防控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应急资金、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完善报告制度,果断处置突发情况。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类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疾病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并做好排查和报告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相互支持,联防联控,真正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完善防控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失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宰杀活禽的消费习惯,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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