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人[2007]82号
- 【发布日期】2007-03-20
- 【生效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建设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建人[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工会、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明办、教育局、工会、共青团,山东、江苏省建管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杭州、青岛、北京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护、思想和文化教育等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农民工权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推广杭州、青岛、北京等地经验,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要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培训工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要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等现有场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一般要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地,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五、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组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建筑类或开设建筑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要主动支持本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培训活动,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六、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和教育培训活动。
七、工程承包企业要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综合作用。要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推动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八、各级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
九、切实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要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将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情况分别报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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