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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活动开展检查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特函〔2007〕11号
  • 【发布日期】2007-03-20
  • 【生效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活动开展检查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活动开展检查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加强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安全管理,促进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承压汽车罐车超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6年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各地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将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活动的总体情况。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效果。

2.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落实企业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二、督查的地区和单位

1.督查地区:上海市、江苏省、重庆市和四川省。

2.督查单位:上述四省、直辖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辖区内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整治活动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督查组听取所到企业、单位情况汇报和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后,有针对性地检查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的现场情况。

3.联合执法,督促改进。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的组成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就地责成相关部门、企业进行整改。

四、督查工作安排

1.督查时间为2007年4月9日至16日。

2.每个督查组至少选择每个省两个市(地市级)、每个市至少两个充装单位进行督查。

3.具体督查方案、日程安排和联系方式,由督查组与各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商定。

五、督查组组成及督查地区、日期

第一组:

尹学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处长

裘凯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干部

督查地区、日期:

江苏省 2007年4月9日至12日

上海市 2007年4月13日至16日

第二组:

牛开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处长

常彦衍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副主任科员

督查地区、日期:

四川省 2007年4月9日至12日

重庆市 2007年4月13日至16日

六、其他事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及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应高度重视,对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被督查的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在督查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七、有关要求

未派督查组督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通知》要求,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液化气体、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情况汇总,形成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于2007年5月2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于验收合格的充装站,上报材料中应包括充装单位名称、地址、充装介质等内容。对于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站应按《通知》的要求进行处理,仍需整改的应继续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组织验收,并随时将验收结果上报。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验收合格的充装站分期分批公布。

附件:永久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工作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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