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3-23
- 【生效日期】2007-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晋政发〔20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总则
依法修志是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为使我省地方志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第二轮修志成果的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验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审查验收的对象系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列入各级政府规划的乡(镇)村志书以及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等,其他未列入规划的乡(镇)村志书、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各级各类地方年鉴、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的审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审查验收的主体和机构
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查验收。
(一)省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省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一室承担。
(二)市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市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二室承担,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参与。
(三)县(市、区)志审查验收机构,主要负责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以及报省审核等工作,同时负责以市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二室备案工作。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乡(镇)村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以县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以及所属各乡(镇)、村冠名的志书和各类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工作。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审查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省级志书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市级志书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由地方志研究所组织审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市级地方志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
(三)县(市、区)级志书由所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审核通过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县级地方志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
(四)乡(镇)村级志书由所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四、审查验收的人员构成
(一)各级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要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社会各界、各部门的专家参加。
(二)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权威性,委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工作,聘请的专家应当是精通所在领域的历史与现状,能够体现该领域最高水平的集大成者。
(四)省、市两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五)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省地方志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六)乡(镇)村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市地方志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七)县志审核机构组成人员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五、审查验收办法
(一)审查验收一般采用专人审读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二)审查验收小组接到送审稿后,组织专人分工审读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专人审读工作完成后,由审查验收小组召集评审会议。经评审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审定验收报告。
(四)省级志书的评审会议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组织召开;市级志书评审会议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县级志书评审会议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乡(镇)村级志书评审会议由乡(镇)村组织召开。
(五)评审会议是审查验收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志书质量的有效方法,但评审会议不等于最终的审核通过。评审会议通过的志书稿,必须充分吸收评委的意见,按审查验收组的意见修订,最后报送上级审查机构审查验收和审核,经审查验收和审核批准后,方可送交出版。
(六)对志书,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主管部门依据审查验收报告和审核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退回承编单位修订。
六、审查验收程续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和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均应严格履行审查验收手续,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明确。
(一)省级志书送审,须由承编单位出具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编委会负责人签字;由多家单位合编的,须由各单位负责人会签。
(二)市级志书报省审查验收,应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市长签名,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三)县(市、区)级志书报市审查验收,由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名,县(市、区)长签名,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通过市审查验收后,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审核,由所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书面请示。
(四)乡(镇)、村级志书报县审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审查验收书面请示,由乡(镇)或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五)各级志书完成审查验收后,审查验收机构应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存档备案、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报上级主管部门、送原承编单位各一份,省、市、县(市、区)志书稿清样交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存档备案,乡(镇)、村志稿清样交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案后,方可正式办理付印手续。
七、审查验收标准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及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一)政治观点正确
1.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志稿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记载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的历史与现状。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稿必须符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必须准确把握涉及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外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正确记述和评价重大政治活动、重大政治事件、重要历史人物。
5.正确把握有关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二)资料翔实
所采用资料既要全面系统,又要准确可靠。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三)体例完备
既要保持传统志体的优点,又要适应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客观实际,做到门类齐全、归属得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排列有序。
(四)文风端正
行文要符合《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要求,文字简洁、流畅;语句严谨、朴实;文体采用语体文、记述体。
(五)特点突出
要充分反映时代特点、地域特点、行业特点和部门特点,突出反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反映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独具特色的事物或事件,体现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生动、鲜明的特色与风貌。
八、审查验收经费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验收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志书验收经费由承编单位承担。
九、法律责任
凡未经审查验收、审核、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
为了保证全省第二轮地方志书的质量,做到存真求实,体例统一,行文规范,全面、客观地记述当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体例
志书的体裁,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本地区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逻辑严密,分类合理,层次分明,归属得当,排列有序。
二、文体
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文言和文白夹杂的文体。语言结构要完整,逻辑要严密,修辞要讲究。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三、文字
志书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即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及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汉字。不用已经废除了的1977年12月公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更不能用自造字或社会上流行的不规范的字。
四、标点符号
1.志书标点符号的使用要严格遵循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做到规范、统一。
2.要特别注意引号、书名号、连接号的用法。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内容,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其余,如组织、机构、会议、节日、活动等不用引号。
行文中出现的书籍、文件、碑铭、影视名要加书名号。
两个相关的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连接号;相关的时间、地点或数目之间用连接号,表示起止;相关的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之间,用连接号,表示产品型号。连接号有四种形式,“―”(占一个字的位置)、“~”(占一个字的位置)、“――”(占两个字的位置)、“?”(占半个字的位置),采用何种形式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一部志书中要做到统一。如:
太原――北京直达列车
海拔800米~1000米(或海拔800米―1000米)
北纬36°33′5″~38°49′9″(或北纬36°33′5″―38°49′9″)
1949年~2000年(或1949年―2000年)
1000公斤~1500公斤(或1000公斤―1500公斤)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或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或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1936)或鲁迅(1881―1936)
HAW?4海底光缆
HP?3000型计算机
国家标准GB2312?80
五、数字
志书行文中使用的数字,均应按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302―125.03 34.05% 1/ 4?1∶500?。
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二胡三叶虫星期五一○五九(农药内吸磷)八国联军四书五经五四运动九三学社。
3.公历世纪、年代、月、日以及时、分、秒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4.中国历史纪年和夏历月、日应使用汉字。
5.物理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100公斤39℃50公里。
6.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如:一二十天三四十种五六十米。
7.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如:52935部队晋政办发〔2001〕17号文件21/ 22次特别快车。
六、纪年
志书的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使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公元纪年。
如:清道光五年(1825年)民国3年(1914年)。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七、计量
志书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为准。
行文中长度统一用“千米”、“米”、“厘米”;重量用“吨”、“千克”、“克”;体积用“立方米”、“升”;时间用“天(日)”、“时”、“分”、“秒”。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和其他符号,如km m cm kg kt等。
八、称谓
1.志书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对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不称我党、我军。对当地可称本省、本市、本县,不写我省、我市、我县。
2.各种组织、机构、会议必须使用全称。
3.对个人、团体(或集团)、政府、党派、军队的称谓,一般不加褒贬。对党和国家和各级领导人,应直书其名或冠其职务,不用颂扬的词语,也不用同志或首长之类的称呼。
4.除僧侣、作家、艺人外,其余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号、别名、谥号、绰号。以字知名者用字不用名。
5.地名应使用国家和省地名管理部门颁布、认可的统一名称。使用历史地名时,要括注今地名。
6.外国地名、人名及国际性组织机构名称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不用简称或缩写。
7.动植物及矿物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字。
九、引文
1.引文要少而精,要有代表性。
2.引文要原文照录,不许擅改。原文的错别字也应照录,但要在错别字后面用〔〕标明正字。原文缺漏的字,用□□充其位,不能写成××;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
3.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不要转引。
4.引文要注明出处。
引用二十四史、类书、古人文集等,一般应标注篇章名或部类,不标卷数。标注篇章名或部类应放在书名号内,当中加间隔号“・”。如《汉书・地理志》不写“《汉书》卷××地理志”;《左传・昭公二年)不写“《左传》昭公二年”;《旧唐书・李纲传》不写“《旧唐书》卷六十二列传第十二李纲”。
引用旧志,要注明纂修朝代、书名、卷数。不注编纂者、部类。纂修朝代不加括号。卷数应写“卷××”,不写“××卷”、“第××卷”。如雍正《猗氏县志》卷六、光绪《山西通志》卷十四,不能写成“(雍正)《猗氏县志》六卷”、“光绪《山西通志》第十四卷”。
引用现代书籍,应注明作者、书名、篇章名、卷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山西经济资料》第1辑第53页;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739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引用刊物要注明刊名、出版年份、期数、页数,引用报纸则要注明报名、出版年月日、版数,引用报纸刊物上的文章还要注明作者、文章篇名。
如:《申报》1912年9月21日第2版;《西北实业周刊》民国35年第13期;《山西地方志》1993年第6期。
十、注释
1.志书一般采用夹注和脚注两种形式。
夹注用于文内人名、地名、时间、学名、数字、行话、缩略语等的简短注释性文字。如傅山(字青主)、崞县(今原平)、光绪元年(1875年)、虎盘(买空卖空)、哲美森(George Jamieson)、褐马鸡(Crosso prilon mantchuricum)。
脚注用于注明引文、辅文、他人重要论断的出处和对职官、机构、事件、异说的解释、介绍性文字。注文应力求简洁易懂,使读者一目了然。注号统一使用阿位伯数字加圆号,即①、②、③……。为了节省篇幅,几处注释同出一处者,可合并一条注。如“①、④、⑦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脚注应比正文小一字号,注文直接排出,不必再标明“注释”字样。
2.注释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第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十一、图表
1.地图要有标题、图例、比例尺、地理坐标(即经纬度)、绘制时间等要素。
照片要有说明文字。说明文字应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
示意图及其他图也要有相应的标题、说明。
2.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序号、表体、说明等要素。
标题应标明时间、地点、事项;表体要简明、合理。说明一般是显示资料来源或对表内一些特殊数据进行注释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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