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7〕70号
- 【发布日期】2007-03-27
- 【生效日期】2007-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备案核实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效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企业的备案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六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的规定,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其进行品牌经营。
二、关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的品牌小轿车经营权问题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有20家汽车供应商已按品牌经营模式对其经销商进行授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其作为品牌销售进行试点,核准公布了这些取得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的名单。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公布其名单,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原有关审批文件和汽车品牌供应商的授权书变更其经营范围,将其小轿车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为具体某一品牌汽车销售。
三、关于品牌汽车经销企业需调查核实的有关问题
(一)需核实的主要内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按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经营场地、注册资本(金)等是否与登记情况相符;
2、企业监管记录状况。审查企业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检,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是否被列入C或D级等;
3、售后服务情况。审查企业汽车维修服务措施落实情况,销售与维修非一体化的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的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点。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做到及时布置,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各地可采取调档查看、召集相关企业开会、深入实地检查等形式,核实企业经营状况。
3、检查中发现申请备案的企业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查处,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4、建立专门档案,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监管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充分发挥汽车行业组织的作用,必要时可征求地方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共同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乘用车(九座以下)品牌经销企业备案材料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乘用车(九座以下)品牌经销企业备案材料要求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乘用车(九座以下)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
2、申请事由
3、市场调研、销售能力
4、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
5、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1、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商标已注册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营改装车的,应提供原车生产企业与改装车生产企业的合作协议。改装车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改装车生产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
(七)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品牌汽车供应商负责对其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备案申报工作。
(二)变更、取消品牌汽车总经销商或品牌汽车经销商授权的,应提交变更、取消品牌授权的原因、双方意见,以及后续的维修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的说明材料。
(三)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如是复印件,提交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加盖该单位印章。
(四)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具备合法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
(五)《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表》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工作。电话:010-88650628、88650629,传真:010-6802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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