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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7-03-28
  • 【生效日期】2007-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批准《硅铝处理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鉴定方法》和《有机表面处理的二氧化硅的鉴定方法》等14项海关化验标准,现予以公布(标准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标准编号名称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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