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明电〔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4-01
- 【生效日期】2007-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7〕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最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六个督查组,分别对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湖南、四川6省(区)进行了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专项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两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搞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和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复产验收任务还很重,不少地区停产矿井恢复生产的不足50%。目前,复产验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方案,没有认真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节后复工方案对职工培训等工作安排不到位;二是部分地方制定的验收方案原则性要求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要求,有的验收把关不严;三是少数煤矿没有经过复产验收,违法组织生产,甚至酿成重特大事故。
为进一步搞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防止煤矿大面积复产后事故反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验收标准,进一步细化煤矿复产验收方案。一是各地要认真检查分析已制定的复工验收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方案,提高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煤矿复产验收,防止走过场;三是矿井复工验收前瓦斯排放必须由专业救护队伍实施;四是督促煤矿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原有矿工要进行复产教育,新矿工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是要加强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小煤矿的监管,执行驻矿监督员制度,督促其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加强对没有通过验收矿井的监管,防止这部分矿井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三是加强对验收合格复产矿井的监管,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尤其要严格按定员控制下井人数。
三、要将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一是已纳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要抓紧关闭,不得复产。其中对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依法立即予以关闭;二是对其他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对纳入技改或整合的矿井,要规范进入程序,并加强监管;三是对该关闭的煤矿一定要快关,对停产整顿煤矿一定要督促认真整改,不得拖延;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符合复产条件的要抓紧验收复产。
四、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深刻吸取辽宁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煤矿“3.10”特大透水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不能彻底根治的,要坚决压产减人,停产整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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