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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文〔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4-01
  • 【生效日期】2007-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鄂文〔2007〕36号)




2006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省委、省政府关于“一主三化”的指导方针,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发展快、效益好、后劲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县(市、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3号)精神,经过认真考核评价,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宜都市、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江夏区、仙桃市、大冶市、潜江市、枝江市、宜昌市夷陵区、武汉市新洲区、随州市曾都区、天门市、赤壁市、汉川市、武汉市黄陂区、京山县、钟祥市、阳新县、当阳市、远安县、咸宁市咸安区等20个县(市、区)“2006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创新的业绩。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县(市、区)为榜样,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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