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49号
- 【发布日期】2007-04-04
- 【生效日期】2007-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核二○二厂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核二○二厂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49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二○二厂:
你厂《关于申请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工程建造许可证的请示》(厂安防字〔2007〕3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你厂提交的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厂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工程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厂颁发《中核二○二厂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见附件)。
在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的建造活动中,你厂应严格遵守《中核二○二厂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核设施建造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0705〕号
项目名称:中核二○二厂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
持证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二○二厂
法人代表:夏进禄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核集团二○二厂提交的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中核集团二○二厂作为承担该生产线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工程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中核二○二厂在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
二、本许可证允许的活动为压水堆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生产线的冷态调试。
三、本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压水堆元件车间(601子项)、压水堆元件零部件加工车间(602子项)、UF-6库(603子项)、可燃固体废物处理站(605子项)、澄清池(606子项)、排风风道与排风筒(607子项)、氢气站(902子项)、氨水、氮气、压缩空气站(904子项)、废物暂存库(762子项)、废旧设备清洗(761子项)及露天蒸发池。
四、严格遵守为申请本许可证在安全审查过程中所做的各项承诺。
五、严格履行建造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其程序,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
六、对该生产线ADU还原岗位的设备临界安全设计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与调试。
七、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增建固体废物整备设施并于该生产线投料前具备可运行性。
八、在现有辐射防护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设计,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可降低控制区辐射防护设计目标值的论证报告。
九、200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事故条件下对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补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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