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368号
  • 【发布日期】2007-04-06
  • 【生效日期】2007-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368号)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设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和《关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地为上海。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为马力。

二、该公司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该公司筹建期为一年,到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须经我会批准,方可延长筹建期。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五、该公司筹建完毕,应及时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七年四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